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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時報【呂雪彗╱台北報導】

經濟部一級主管人事大地震!經部約7、8位一級主管或副主管大風吹,農曆年後2/6日走馬上任。受矚的是工業局長吳明機將調往中小企業處任處長,局長遺缺由副局長呂正華暫代,創下工業局有史以來局長採代理制先例,令產業界關注。

據了解,經濟部上周五(20日)已將一級主人事輪調案呈報行政院,全案尚待林揆核定拍板。知情人士表示,這次輪調目的,是希望經部一級主管加強水平整合,針對跨單位間業務加強橫向聯繫合作。

這次的大搬風,包括中小企業處長葉雲龍2/2日提前退休,遺缺由工業局長吳明機接任;工業局長遺缺由副局長呂正華暫時兼代;投資處長連玉蘋2月轉赴WTO出任副代表,遺缺內升由王劍平接任;技術處長傅偉祥轉調經部參事,遺缺擬由副處長羅達生兼代,經長李世光擬展開法人整頓,技術處將扮要角;能源局副局長陳玲慧將調往標準局任副局長,遺缺由主祕李君禮升任。

其中吳明機的調動最令外界玩味,據指出,吳明機從技術處一路升遷至國發會副主委,是前國發會主委尹啟銘重點培嘉義借錢管道養提拔,因此綠營內部不少人將吳「貼政治標籤」。新政府上台後工業局長將異動傳聞未曾間斷,是否因「政治」考量,經部內部眾說紛紜,揣測紛紛。16年前,當時工業局長汪雅康從工業局被調往中小企業處,當時首次政府黨輪替,汪被貼「挺藍」標籤而遭異動,經部不少人認吳步上汪之後塵。

不過,高層澄清說,經部是為借重吳明機在「大工業」的豐富產業經驗,前往中小企業處整頓「小工業」,協助中小企業創新創業發展,與政治無關。

值得一提的是,工業局長並未補實,由首席副局長呂正華暫代,創下工業局有史以來局長採代理制紀錄。工業局目前二位副局長,其中蕭振榮將轉任行政院對外經貿談判辦公室主任,遺缺由主祕游振偉升任,但只剩二位副局長扛重任,負責5+2產業執行顯得吃重。

經部內部並盛傳,行政院組織基準法修正案最快4月初若立院三讀通過,工業局長一職可能改為政務及常務職並存,屆時綠營可指派自己人出任工業局長,或觀察呂正華表現予真除,以代理方式進退具彈性空間。

民間借貸能相信嗎?

在社會上越來越多的民間借貸的出現,同時也越來越多借貸糾紛的出現。民間借貸糾紛增加的速度驚人,也就說明當今社會上有很多的人傾向於民間借貸。那麼多人都選擇民間借貸,是不是民間借貸就很值得信任?假如是很值得信任的,怎麼又會出現那麼多的糾紛? 民間借貸的樣式很多,風險也很大,並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可以相信,當然也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是非法經營,在不合法的民間借貸之中,的確會存在極大的風險,最可怕的就是遇到黑社會的高利貸!因此在選擇民間借貸的時候就要很小心,不要輕易相信與一般借貸相去太遠的條件,像是短期可借大額款項、刷卡換現金、票貼放款、保證借到錢、汽機車借款免留車、免擔保免抵押等等,雖然條件聽起來很誘人,但是往往也潛藏著莫大的危機!

民間借貸有什麼好處?

民間借貸相對於銀行貸款具有靈活、簡便、快速、收益率高等幾點優勢。從靈活性來看:簡單地說,民間借貸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協議借款,沒有銀行內部核准的限制,只要雙方認可,符合法律相關規定,就可以承做,但為確保放款人利益,必須有抵押、公證和擔保;簡便性:流程簡便,手續辦理簡單,需要提交的資料精簡, 不像銀行一樣需要提供許多證明;快速性:這是民間借貸最大的魅力所在!因為手續簡便,借款人通常可以很快就拿到所需款項。

民間借貸的運作流程?

民間借貸運作流程如下:對借貸人進行審核,符合借貸條件,雙方就簽訂借貸契約,在借貸契約書上規定還款的時間、利息、地點,最後就發放貸款。 民間借貸的流程比銀行借貸簡單、便利,因此很受中小企業的歡迎,但是民間借貸的利息通常會比銀行借貸的高,在借貸之前要確定借貸利率。借貸雙方之間簽訂的借貸合約是借貸雙方的證明,也是一個保證,要切記在民間借貸不要忘記簽訂借貸契約書,而且每個細節都要詳細問清楚,絕對不能馬虎!

民間借貸利息的規定?

民間借貸的利息規定法源依據如下:

民法 第 204 條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,經一年後,債務人得隨時清償還本。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。前項清償之權利屏東身分證借錢,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。

第 205 條 約定花蓮代書貸款利率,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,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,無請求權。

第 206 條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,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,巧取利益。

第 207 條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。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,利息遲付逾一年後,經催告而不償還時,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,依其約定。 前項規定,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,不適用之。

刑法 名稱: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) 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,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
裁判字號: 27年上第 520 號

要旨: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成立之要件為?乘人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,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,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。在第一條件,係指明知他人出於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,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,在第二條件,係指就原本利率、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,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,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。

此項犯罪,固須對於特定人為之,始能成立。至若明知社會上有因急迫而舉債濟急,及因輕率或無經驗而從事舉債之情形,預定苛刻條件,一俟他人告貸,藉以博取重利為常業者,雖非對於特定人乘機利用,不能謂非對於一般人具有犯罪之概括故意,則其犯有前項法條所載情事,即應論以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罪。

雖然有法律可以依據,但是民間借貸的契約畢竟還是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所成立,利息、期數以及還款條件都是要依照合約來計算,因此還是在簽訂合約的時候就要仔細瞭解,以免後續發生問題,到時候再來處理可就得不償失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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